一、新竹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議訴願案件,為利於
聽取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或訴願人、參加人言詞辯
論之進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請求陳述意見或申請言詞辯論,無正當理由者,本會得通知拒絕,或
於決定理由指明。
三、本會就職權或依申請,認有聽取陳述意見或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承
辦人員應以書面郵寄通知應到場人員。
前項通知事項應包括:指定日期、時間、地點、應攜帶之證件、陳述
意見或言詞辯論書面要旨、受通知人員未能如期到場之處理及其他應
注意事項。
四、陳述意見之聽取,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偕同承辦人員於指定場所為之
,或於委員會中由全體委員聽取,若無必要得不通知原處分機關派員
到場,承辦人員應製作紀錄,記載陳述意見之日期、時間、地點、出
列席人員及陳述意見摘要等事項後附卷。
言詞辯論之進行,由主任委員或指定之委員指揮之,原處分機關應指
派熟悉案情及有關法制人員參加,不得無故缺席。承辦人員應製作筆
錄,記載言詞辯論之要領附卷。
前二項之紀錄或筆錄有異議者,由承辦人員記明其異議。
五、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人員,非經主任委員許可,不得錄音、錄影或攝
影。
六、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人數超過三人者,本會得限制其到指
定場所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人數各以三人為限。
前項到場人員應於指定時間十分鐘前到達,並憑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
資證明身分文件向本會人員辦理報到。委任代理人者,應出具委任書
始得進場。
七、受通知到場人員,未能如期到場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於指定期日一日前通知本會者,得另定到會日期。
(二) 未於指定期日一日前通知本會者,視同放棄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
機會。
八、參加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人員如有書面資料,應於報到時交由本會人
員分送委員。
九、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應以國語舉行為原則,全程無法以國語進行而使
用其他語言者,得向本會申請翻譯人員,本會視語言通曉難易情形,
酌情提供通譯服務。
陳述意見應事先妥善準備,於發言時間內作重點陳述,以十分鐘為限
。案情繁雜者,得酌予延長。
言詞辯論之進行,以二十分鐘為原則,每人每次發言以三分鐘為限。
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結束,到場人員應即退席,不得逗留會場。
十、參加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人員,應遵守會場秩序,並聽從主席之指揮
。
發言內容應就事實及法律上作陳述,不得涉及與本事件無關之事項人
身攻擊或漫罵。其有偏離案情之言行,主席得制止之。必要時,得中
止其陳述或辯論之進行,並請其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