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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自行研究發展案件評審及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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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同仁積極
    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自行研究發展案件,係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個人於年
    度開始前,配合施政目標及業務需要或服務經驗提出之興革建議。


三、自行研究發展案件應於年度開始前檢具自行研究計畫項目表(格式如
    附表一)報本府備案。並應按預定進度辦理,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
    二月底)提出研究發展報告及研究摘要表各七份(如附表二)報本府
    審查處理。
    經提報之研究報告因故撤銷或變更項目,應簽陳核准後送本府備查。


四、自行研究發展案件之處理:
(一)研究發展報告應製作封面(如附表三)及封底,以 A4 紙張採直式
      由左至右橫書方式繕打編印成冊。
(二)研究發展報告內容應包括:
      1.研究主題
      2.研究架構與方法。
      3.問題分析與發現。
      4.結論與建議。
      5.附錄。


五、自行研究發展案件,由評審委員三至七人評審,其中一名為召集人由
    本府秘書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市長指派本府相關單位主管或遴聘學者
    專家擔任。評審委員均為無給職。


六、自行研究發展案件,依其性質分別由評審委員初審,並填具審查意見
    表(格式如附表四)併同原研究發展報告提請評審小組複審。


七、自行研究發展案件評審標準如下:
(一)研究架構與方法:十分。
(二)問題分析與發現:四十分。
(三)結論與建議:四十分。
(四)內容結構與文字修辭:十分。


八、自行研究發展案件之評審及獎勵以? 年舉辦一次為原則,獎勵標準如
    下:
(一)特優:九十分以上者,頒發獎狀一紙、記功一次或獎勵金新臺幣一
      萬元。
(二)優等: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頒發獎狀一紙、嘉獎二次或獎
      勵金新臺幣八千元。
(三)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頒發獎狀一紙、嘉獎一次或獎
      勵金新臺幣六千元。
(四)佳作: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頒發獎狀一紙、嘉獎一次或獎
      勵金新臺幣四千元。
(五)未達七十五分者,不予獎勵。
(六)各機關及學校人員為改進行政業務,隨時提出之研究發展意見簡表
      (格式如附件五),不分鉅細,如經評定採行或據以修訂法規者,
      得頒發獎狀一紙、嘉獎一次或發給新臺幣二千元以下之獎勵金。
    二人以上共同提出之集體自行研究,行政獎勵以主要研究人員二人為
    限。


九、自行研究發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獎,已核給獎勵者應予
    追回或註銷:
(一)已在本府或其他機關獲獎者。
(二)研究報告非最近兩年內完成者。
(三)抄襲他人著作者。
(四)集體研究以個人名義申請者。


十、自行研究發展案件具實務應用價值,由研究人員所屬單位(機關)依
    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實施。
(二)報請上級機關參採。
(三)函送有關機關參考。


十一、自行研究發展案件經評審獎勵後,本府得擇優於網站上公布。


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