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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自行研究發展案件評審及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設字第1140081255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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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同仁積極
    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自行研究發展案件,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研究人員於
    年度開始前,配合施政目標及業務需要或專業領域上之研究發展工作
    。



三、研究人員應於年度開始前檢具自行研究計畫項目表(格式如附表一)
    報本府備案。並應按預定進度辦理,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二月底)
    提出研究發展報告及研究摘要表各七份(如附表二)報本府審查處理
    。
    經提報之研究發展報告因故撤銷或變更項目,應行文至行政處備查。 




四、自行研究發展案件之處理:
(一)研究發展報告應製作封面(如附表三)及封底,以A4紙張採直式由
      左至右橫書方式繕打編印成冊。
(二)研究發展報告內容應包括:
    1、研究主題
    2、研究架構與方法。
    3、問題分析與發現。
    4、結論與建議。
    5、附錄。



五、本府依自行研究發展案件提報情形,組成評審小組,置評審委員三至七
    人,委員由市長指派本府相關單位主管或遴聘學者專家擔任,並指定評
    審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評審委員均為無給職。
    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六、自行研究發展案件,依其性質分別由評審委員初審,並填具審查意見表
   (格式如附表四)併同原研究發展報告提請評審小組複審。




七、自行研究發展案件評審標準如下:
(一)研究架構與方法:十分。
(二)問題分析與發現:四十分。
(三)結論與建議:四十分。
(四)內容結構與文字修辭:十分。




八、自行研究發展案件之評審及獎勵以毎年舉辦一次為原則,獎勵標準如下
    :
(一)特優:九十分以上者,頒發獎狀一紙、記功一次或獎勵金新臺幣一萬
            元。
(二)優等: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頒發獎狀一紙、嘉獎二次或獎勵
            金新臺幣八千元。
(三)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頒發獎狀一紙、嘉獎一次或獎勵
            金新臺幣六千元。
(四)佳作: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頒發獎狀一紙、嘉獎一次或獎勵
            金新臺幣四千元。
(五)未達七十五分者,不予獎勵。
二人以上共同提出之集體自行研究,行政獎勵以主要研究人員二人為限。





九、自行研究發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獎,已核給獎勵者應予追
    回或註銷:
(一)已在本府或其他機關獲獎者。
(二)研究報告非最近兩年內完成者。
(三)抄襲他人著作者。
(四)集體研究以個人名義申請者。





十、自行研究發展案件具實務應用價值,由研究人員所屬單位(機關)學校
    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實施。
(二)報請上級機關參採。
(三)函送有關機關參考。




十一、自行研究發展案件經評審獎勵後,本府得擇優於網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