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執行標售市有非公用房地郵遞投標作
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購置不動產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可
參加投標。但標售之土地,另須具備特殊資格條件限制規定者,從其
規定。
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之限制。
三、投標人應於標售公告之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自行於本府財政處網站
下載或在辦公時間內向本府財政處洽索投標單、投標信封及投標須知
(函索者須繕附收件人信封書明詳細地址,且貼足回郵郵票,如因函
索寄送,致延誤投標者,概不負責)。
四、除法令規定不得共同承購者,參加投標不限人數,如係二人以上共同
投一標的者,應於投標單上分別註明各人應有部分,否則視為應有部
分均等,並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未指定代表人者,以標單之第一名為
代表人,投標人不得異議。
五、投標人應在投標前逕赴現場察看,並洽地政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閱
有關資料,得否建築使用,應請自行依建築法規評估。
六、投標人對投標單,應用鋼筆、原子筆或機器打印正確書寫所投標的物
、願出標價 (金額用中文大寫,不得低於公告底價) 、投標人姓名 (
投標人未成年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出生年月日、住址
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加蓋印章 (其為法人者,應填明法人名稱、登
記文件字號及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檢附投標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
記文件影本。
共同投標人眾多,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如
無法於投標單各該欄內全部填載,應另填附共同投標人名冊,粘貼投
標單後頁,並於騎縫處加蓋共同投標人印章。
七、投標人應繳之保證金照公告應繳保證金金額繳付,並限用下列票據:
(一)各行庫、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之劃線保付支票。
(二)行庫、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所開支票或本票。
保證金支票或本票,免填受款人,如載明受款人時,應以新竹市政府
為受款人,連同填妥之投標單妥予密封,用掛號信件,寄達指定之郵
政信箱,投標信件經寄達後不得撤回,如逾信箱開啟時間寄達者無效
,原件退還。
八、凡投二標以上者,各標應分別填寫投標單及分別繳付保證金,不得併
填一張標單,並應一標一信封分別投寄,否則以無效標處理。
九、投標人得於標售公告所定開標時間,到場參觀開標及聽取決標報告。
十、開標之日由本府派員會同監標人員,向郵局領取投標封信件於開標場
所當眾開啟。同時審核標單及繳納保證金之票據,其合於規定者,即
予唱標決標,不合規定者,亦當場宣布。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場宣布其所投之標無效。
(一)不合本須知第二點之投標資格。
(二)投標信封內有投標單而未附保證金者,或僅有保證金而無投標
單及未附全部規定之證件或經審查未合 (當場不得補繳) 。
(三)投標信封內所附保證金票據,票面金額不足,或所附之保證金
票據不合規定。
(四)填用非本府所規定之投標單、投標信封者,或同一人對同一標
的物投寄兩張以上投標單,或同一標封內投寄兩標以上。
(五)投標單未依規定填寫、加註附帶條件或所填內容錯誤或漏蓋印
章及所蓋印章無法辨認,或塗改處未加蓋同一印章及標價未以
中文大寫填寫。
(六)投標信封寄至指定郵政信箱以外處所或逕送本府或持送開標場
所。
(七)未依規定期限前寄達。
(八)投標信封未封口及封口破損可疑,足以影響開標決標。
(九)所投標價低於標售公告底價。
(十)其他經監標人認為依法不合事項。
十二、開標結果,以有效投標單且投標金額達公告底價 (含平底價) 之最
高標價為得標,次高標價者列為次得標人。倘僅一人投標,其所投
標達公告底價者,亦得決標。如多數人投標達公告底價之最高標價
有二標以上金額相同時,由各該最高標者當場填寫比價單並予密封
後再行比價一次,以出價較高且超出原投標價者為得標,未到場者
,視同放棄比價,由其他到場之最高標者比價,如僅一人到場,由
到場者依最高標價得標,如均未到場或到場者比價結果仍然相同時
,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之,其餘依序列為次高標。
十三、標售之房地,按最高標價依下列順序承購:
(一)依法令規定有優先承購權者。
(二)標售公告中指定有優先承購權者。
(三)最高標價之投標人。
(四)次高標價之投標人。
十四、合於第十三點規定之優先承購權人,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
應以書面表示是否願意承購,逾期不表示者,視為放棄承購權。
十五、承購人應於接到繳款通知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一次繳清價款辦理承
購手續;如逾期不繳價款者,視為放棄承購權,由次一優先次序之
承購人按最高標得標價格繳款辦理承購手續。公告如規定得以分期
付款方式繳納價款者,依分期付款之規定辦理繳款手續。
十六、投標單所填投標人之住址與實際不符,致無法送達得標通知或投標
人藉故拒收,經郵局退回,視為得標人自願放棄權利。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之保證金沒入公庫,不予發還:
(一)放棄得標權利。
(二)得標後不按得標通知規定方式及期限表示承購及繳納價款。
十八、投標人所繳之保證金,除有第十七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及得標
人之保證金保留抵繳部分價款外,其餘均於開標當日或翌日 (辦公
時間內) 由原投標人於投標單內蓋章 (與原投標單上相同之印章)
,向主辦單位無息領回。但須驗明原投標人之國民身分證,投標單
內所蓋用之印章及投寄投標信封之郵局掛號執據等無訛後,將原票
據無息發還。如係委託他人代領或法人指派人員領取,應出具委託
書或指派領取人員之文件,受託人或受派人並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印章於投標單內簽章領回。以上保證金票據未當場領回者,由本府
依公文處理程序發還。
如該標的物為優先承購人承購時,該項保證金於優先承購人繳款承
購之次日,由本府通知得標人,依照上項規定手續無息領回或發還
保證金。
十九、承購人如為原承租人或占用人,有積欠租金、違約金或使用補償金
、遲延繳納利息者,應於承購時一併繳清,始能辦理產權移轉。
二十、承購人繳清全部價款後,以書面方式依現狀點交標的物,並發給產
權移轉證明書,交承購人依規定於一個月內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
轉登記,所需費用均由承購人負擔。承購房地由承購人照現況自負
管理之責。
二十一、凡照現狀標售之房地,如有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或原使用之一
切權利義務關係,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不得向本府要求任何補
償。
二十二、承購人應於得標之日起,負擔承購標的物之賦稅及工程受益費。
二十三、本府於開標前如因情況變動,得隨時變更公告內容、停止標售或
由主持人當場宣布,並將投標人所投寄之原投標信封退還,投標
人不得異議。
二十四、刊登報紙之公告,如有錯誤或文字不清,應以本府公告為準。
二十五、標售土地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有增減時,以得標總價
按原標售面積計算土地單價,多退少補。但經辦妥產權移轉登記
後再有增減者,一律不退補價款,承購人不得異議。
二十六、標售之土地於決標之日起,因都市計畫列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
原因無法建築使用時,承購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二十七、本須知及投標公告未盡事宜,本府有補充及解釋之權,如未違反
有關法令投標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