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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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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以下
    簡稱榮譽卡),特訂定本規定。


二、申請資格: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


三、申請辦法:
(一)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至內政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登錄榮譽卡之申
      請作業。
(二)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統一填寫榮譽卡申請表及請領清冊,並於清冊
      上貼妥一吋半身脫帽照片一張,另檢具照片一張及志願服務紀錄冊
      (封面+內頁)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章
      ,送本府申請核發榮譽卡。
(三)申請表件請至本府全球資訊網社會處網站志願服務「表件下載」處
      下載使用。網址:http://society.hccg.gov.tw/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得重新申請,其服務年資及服
      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二)第二次以上申請者,請繳回原核發之榮譽卡。
(三)榮譽卡如有遺失、損毀,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檢具補發切結書、一
      吋半身脫帽照片一張,送本府申請補發。


五、本規定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