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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地價字第1100187861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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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為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規定事件,特
    訂定本基準。


二、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依同條例第八十一
    條之二裁罰之行為人,其罰鍰分攤原則如下:
    (一)買賣雙方皆無法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
          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二)買賣雙方如僅一方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另一方負
          擔罰鍰,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之人數分算。
    (三)買賣雙方如皆僅部分當事人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
          雙方各負擔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有故意或過失之權利人
          或義務人各自人數分算。
    (四)出售非基於自身意願或買方得單獨申請土地移轉登記之
          案件,賣方免罰。

四、個別案件違規事實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按前點裁罰
    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