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
定,設置新竹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
二、本會設立之宗旨在審核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申報之收視費用,訂定收費
標準,以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並維護收視戶權益。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
之一:
(一)消費者保護官一人。
(二) 本府相關單位(機關)一級主管二人。
(三) 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
(四)傳播專家學者二人。
(五)財經專家學者一人。
(六)會計專家學者一人。
(七)法律專家學者一人。
(八)工程技術專家學者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
,應隨本職同進退。委員出缺補聘(派)時,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止。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府解聘(派)之
,其缺額,由本府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原任期。
四、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擔任主席。
五、本會會議應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城市行銷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
會業務;置幹事三人,由城市行銷處副處長、公關新聞科科長及承辦
人員派兼之。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