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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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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
    定,設置新竹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


二、本會設立之宗旨在審核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申報之收視費用,訂定收費
    標準,以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並維護收視戶權益。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
    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一)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
(二)傳播專家學者二人。
(三)財經專家學者一人。
(四)會計專家學者一人。
(五)法律專家學者一人。
(六)工程技術專家學者一人。
(七)本府秘書長一人。
(八)本府消保官一人。
(九)本府指派一級主管以上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以一次為限。委員出缺補
    聘時,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會會議應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行政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
    會業務;置幹事三人,由本府行政處副處長、公關與新聞科科長及承
    辦人員派兼之。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