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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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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揮整體統合力量,有效預防及制止
    民眾受毒品危害,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竹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採任務編組,設
    下列各組任務如下:
(一)綜合規劃組: 
      1.掌理毒品防制年度實施工作計畫。
      2.推動毒品防制工作及舉辦毒品防制之研習、座談與教育訓練。
      3.召開毒品防制工作會議、協調聯繫毒品防制局處相關單位。
(二)轉介服務組: 
      1.轉介個案至指定醫療機構接受心理諮詢、治療、愛滋病毒篩檢或
        至民間公益、宗教戒毒團體治療等事項。
      2.建立轉介戒癮治療處理流程及戒癮者檔案、辦理電話專線諮詢服
        務。
(三)保護扶助組: 
      1.掌理電話專線諮詢服務、心理輔導、家庭重建、弱勢家庭個案輔
        導、就業輔導、法律諮詢、危機處理、追蹤輔導等事項。
      2.提供社會扶助及福利諮詢。
      3.建立毒品危害防制保護扶助處理程序。
(四)預防宣導組: 
      1.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查處及毒品犯罪預防宣導推廣。
      2.推廣校園毒品危害防制教育、宣導。
      3.毒品危害防制資料蒐集分析研究或編印預防宣導有關資料。
      4.出監吸毒受刑人之治安犯罪人口清查與尿液篩檢,管理失聯個案
        協尋。
(五)毒品查緝組: 
      1.強化各級毒品查緝工作。
      2.尿液及毒品檢驗。
      3.應受尿液採驗人定期尿液採驗工作。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新竹市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兼任;各
    組置組長一人,綜合規劃組及轉介服務組由衛生局局長兼任,保護扶
    助組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預防宣導組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毒
    品查緝組由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兼任,各組置組員
    三至五人,由市長就相關人員派兼之。
    本中心得聘專任社工、醫療、心理及相關專業人員。
    本中心應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諮詢委員若干人,協助推動中心業務
    。


四、本中心設新竹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
    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觀護人。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社會處處長、勞工處處長、衛生局局長、警察局
      局長。
(三)學者專家。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
    依職務異動調整,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其餘委員
    出缺時,由市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並為主席,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
    為會議主席,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因職務關係兼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應
    指派代理人出席。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得視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及專家學者列
    席提供諮詢意見。


五、本中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