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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新竹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090067220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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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婦女基本權益、保護婦女安全、
    開發婦女潛能、消除性別歧視、增進兩性平等,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竹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動新竹市婦女政策、婦女福利及兩性平等、婦女保護等工作
      。
(二)提供下列婦女權益相關議題之諮詢指導: 
      1.婦女保護。
      2.健康醫療。
      3.工作權益。
      4.經濟安全。
      5.成長教育。
      6.法律諮詢。
      7.性別平等。
      8.弱勢婦女權益。
(三)協助推廣家庭教育,促進家庭和諧等服務之諮詢與協助。 
(四)結合政府與民間機構,共同推動性別主流化及婦女福利。 
(五)促進婦女權益之研究發展及其他有關婦女權益促進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
   (聘)兼之。
(一)民政處一人。 
(二)教育處一人。 
(三)社會處一人。 
(四)勞工處一人。 
(五)人事處一人。 
(六)行政處一人。 
(七)主計處一人。 
(八)新竹市警察局一人。 
(九)新竹市衛生局一人。 
(十)新竹市文化局一人。 
(十一)社會專業人士及學者二至四人。 
(十二)婦女及相關團體代表三至五人。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第一項第十一、十二款委員續
    聘以一屆為原則,本委員會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依其職務異動調
    整,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要點修正前原任委員之任期,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四、本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開會時
    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
    任,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委員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本府相關局(處)主管、委員會、社會專業
    人士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七、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八、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