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收費標準如下:
一、免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變更編定案件,除申請變更編定為
農牧、林業、生態保護或國土保安用地案件每件以新臺幣四千元
計收外,其他案件每件新臺幣九千元。
二、應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免提專案小組審查者:每件新臺幣九
千元。
三、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許可文件者,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四、應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且需提專案小組審查者,每件新臺幣
一萬六千元。
第 3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規費:
一、屬土地徵收、撥用或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得徵收之土地以協
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者,經核准一併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
者。
二、新竹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辦理變更編定者。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