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收費標準如下:
一、免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者,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應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免提專案小組審查者:每件新臺幣五千
元。
三、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許可文件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四、應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且需提專案小組審查者,每件新臺幣一
萬三千元。
第 3 條
屬土地徵收、撥用或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得徵收之土地以協議價購
或其他方式取得者,經核准一併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免收規費
。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