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經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推展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合法備案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屬志工團隊或志願服務人員(以下
簡稱志工)。
前項志工應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
第 三 條
志工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思想純正、品德優良、且最近五年內未曾有犯
罪行為經判決確定者,得檢同相關證明文件由已立案之機構或社團推薦參
與評選。
第 四 條
評選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成初評小組,就推薦資料先
行初評,必要時得進行查訪。
二、複審:由本府聘請三至五名志願服務領域之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
及本府人員二名組成評審小組,進行複審評選。
第 五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屬志工團隊評鑑標準如下:
一、志願服務工作計畫、組隊情形及宣導成果(佔百分之二十)。
二、志願服務教育訓練之辦理成效(佔百分之二十)。
三、志工之招募與管理成效(佔百分之十)。
四、志願服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核發及使用具體績效(佔百分之十)。
五、志工獎勵表揚之辦理成效(佔百分之十)。
六、志工保險、福利及聯誼之辦理成效(佔百分之十)。
七、志願服務之創新計畫(佔百分之十)。
八、志願服務推廣及連結活動之辦理成效(佔百分之十)。
第 六 條
志工獎項如下:
一、績優志願服務人員獎:持續參與本市志願服務工作二年以上之志工,
且服務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
二、志工終身奉獻獎:志工年滿八十歲以上,參與志願服務滿二十年,且
服務總時數達一萬二千小時以上,目前仍擔任志工者。
三、青銀共服志工獎:志工年齡介於十六歲至四十歲,於志工團隊或服務
場域中,與銀髮族群互動互助情形良好,目前仍擔任志工者。
四、模範志工家庭獎:家庭成員二人以上,每人服務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
,全家服務時數總計達三千小時以上。
五、績優志工團隊獎:成立滿三年,志工人數達二十人以上,且全數志工
皆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及投保志工意外險之志工團隊。
經評定獲獎者,由本府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牌),並得併以其他獎勵方
式為之。
第 七 條
獲選第六條第一項第一至四款之獎項者,以每人一次,每次以一種獎項為
限。
第 八 條
獲選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獎項者,應於間隔三年後,始具備再予推薦之
資格。
第 九 條
本辦法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
第 十 條
本辦法相關作業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