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從事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志願服務工作滿
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志願
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
二、本市各推展志願服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單位。
三、本市積極推動志願服務法工作且成立滿二年以上之團體(隊)。
第 3 條
志工符合前條第一款規定,思想純正、品德優良、且最近五年內未曾有犯
罪行為經判決確定者,得檢同相關證明文件由已立案之機構或社團推薦參
與評選。
第 4 條
評選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成初評小組,就推薦資料先
行初評,必要時得進行查訪。
二、複審:由本府邀請學者、專家及社會賢達人士,七至十一人組成評審
委員會,就初審通過者,審慎評定當選之個人及機關、單位或團體(
隊)。
第 5 條
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評鑑標準如下:
一、志願服務工作計畫、組隊情形及宣導成果(佔百分之二十)
二、志願服務教育訓練之辦理成效(佔百分之二十)
三、志工之招募與管理成效(佔百分之十)
四、志願服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核發及使用具體績效(佔百分之十)
五、志工獎勵表揚之辦理成效(佔百分之十)
六、志工保險、福利及聯誼之辦理成效(佔百分之十)
七、志願服務之創新計畫(佔百分之十)
八、志願服務推廣及連結活動之辦理成效(佔百分之十)
第 6 條
志工獎項如下:
一、志願服務績優獎: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小時以上,且具有下列事蹟之
一者:
(一)積極、主動、熱心、負責,對服務對象有具體幫助者。
(二)持續參與服務且行為表現優異、事蹟感人者。
(三)研提創新意見或做法,確有助於志願服務之推動改進者。
二、志願服務績優銅質獎:服務時數累積一千五百小時以上,且曾獲本市
志願服務績優獎者。
三、志願服務績優銀質獎:服務時數累積二千小時以上,且曾獲本市志願
服務績優獎者。
四、志願服務績優金質獎:服務時數累積二千五百小時以上,且曾獲本市
志願服務績優獎者。
經評定績優機關、單位或團體(隊),由本府本府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
牌)。
第 7 條
獲選績優志工,每一等級獎項以受獎一次為限,遴薦進級之獎項應間隔二
年始得提報。
第 8 條
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若評鑑績優者,需間隔三年以上始得再參與評鑑。
第 9 條
本辦法之獎勵,每二年辦理一次。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