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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新竹市政府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勞就字第1110068665號函頒
法規體系: 勞工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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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
    礙者參加職業技能訓練,以開發身心障礙者潛能,培養工作技能,促
    進其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本市學校、醫療機構、本市立案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工(公)會團體及本市公設民營機構,其服務項目包含辦理身心障礙
    者就業促進事項,並具下列條件者:
(一)應具備辦理各該訓練職類之場地、設施、設備及師資基本條件。
(二)訓練場地之環境空間應符合無障礙設備(設施),並應具備相關主
      管機關所核發在有效期內之建築物及消防安全證明。
(三)組織應健全,具備良好行政作業能力,能辦理就業市場分析、研擬
      訓練計畫、職業輔導評量、開拓就業機會及輔導就業,並能依會計
      作業規定完成經費結報核銷。


三  補助原則:
(一)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能有效持續輔導及安置結訓學員就業。
(二)補助計畫已獲政府機關或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覆申請。
(三)購置土地、設備及興建房舍等費用不予補助。
(四)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其經費補助,二年內以一次為原則。


四  訓練職類及課程規劃:
(一)訓練職類應經就業市場分析具就業可能性者。
(二)訓練目標區分為輔導學員進入一般性、支持性或庇護性就業職場,
      應於規劃訓練前妥善評估並規劃結訓輔導就業事宜。
(三)訓練課程內容、訓練期程、擬招收學員之障礙別及程度等,應與訓
      練目標相互結合。


五  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計畫概述。
(三)計畫書。
(四)經費明細表。
(五)訓練師資名冊。
(六)申請單位下年度業務計畫書(格式由申請單位自訂),同一單位同
      時申請二案以上者,得免重複提供。
(七)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
(八)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九)董(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提出申請之會議紀錄或負責
      人切結書。
(十)於有效期限內之建築物及消防安全證明文件。


六  審核程序:
(一)初審:由本府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之可行性、急迫性、完整性及
      上年度執行績效等項目予以審核。
(二)核定:俟初審通過後,提送新竹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運用委
      員會審議通過並呈報本府核定。
    年度中提出申請者,其計畫總經費不得逾新台幣五十萬元且訓練期程
    以六個月為限,經初審後,由本府逕行核定後送提新竹市身心障礙者
    就業基金管理運用委員會備查。


七  訓練對象:設籍本市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四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已具備生活自理能力,並經職業輔導評量具備擬參加職類訓練之就
    業潛能者。其中慢性精神病患者,需領有醫療復健機構開立之精神病
    患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轉介單。


八  訓練類別及期程:
(一)訓練類別:
      1 養成訓練:係指有系統之職前訓練。
      2 進修訓練:係指增進在職員工之專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勞工生
        產力所實施之訓練。
(二)訓練期程應依職類特性、就業類型及擬招收學員之障礙類別、程度
      等予以規劃。
      1 養成訓練:訓練期程最長以一年為原則,以日間全日制實施,每
        日訓練時數最長以八小時為限,每個月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一百二
        十小時,最高以一百五十小時為限。
      2 進修訓練:訓練期程最長以半年為限,以夜間或例假日實施,訓
        練總時數以一百二十小時至三百六十小時為原則。


九  經費補助標準:
(一)養成訓練: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作業手冊辦理。
(二)進修訓練:
      1 教師鐘點費:內聘教師每小時新台幣四○○元,外聘教師每小時
        新台幣八○○元。(術科訓練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視需要增
        編一位訓練教師,每小時新台幣四○○元。)
      2 學雜費:以每人每小時新台幣十二元標準編列(支用於教材費、
        講義費、印刷裝訂費、文具紙張費、機具設備及工具之維護費、
        招訓宣導費等)。
      3 材料費: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養成訓練手冊辦理。
        新增項目應提材料成本表憑核。(支用於實習用材料及消耗性工
        具購置費)。
      4 行政管理費:每人每小時新台幣二元(支用於保險費、事務費、
        分攤水電費、行政人員加班費等與執行訓練計畫有關之行政管理
        費用等)。
    前項第二款教師鐘點費及行政管理費,開班人數未達十人者,採以個
    人計。


十  計畫變更:訓練單位應確實依照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原核定計畫如
    有窒礙難行必須變更時,得詳述理由,並於執行期程三分之一前,在
    原核准補助總經費額度內申請變更計畫,並以變更一次為限。


十一  核銷:採按季或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二週內,依本府核定之核銷表格
      填寫資料辦理核銷。十二月份之經費核銷,最遲不得超過十二月十
      五日為原則。


十二  督導及績效考核:
  (一)補助案執行期間本府得派員或邀請專家進行督導。
  (二)督導結果應作成紀錄並通知訓練單位,其有缺失者,應限期改善
        。
  (三)督導紀錄得作為本府繼續、暫緩或停止核撥補助款之依據,並列
        為下年度補助之參考。
  (四)訓練單位應於開訓一週前將學員名冊(連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課程表(含上課時間、課程名稱、時數、師資)函報本府同意
        後始得開訓。
  (五)學員缺課時數逾上課總時數五分之一或成績不及格者,不核發結
        訓證書。
  (六)本項訓練以就業為導向,訓練單位平時即應經常拜訪廠商,建立
        廠商資料,並於各班次結訓前,與各廠商進行就業媒合以爭取就
        業機會。結訓時轉介就業率應達五分之一以上。
  (七)結訓後二個月內,檢具推介就業成果統計表報本府備查,未能全
        數推介就業者,仍應繼續輔導並請各就業服務機構協助推介其就
        業,至少輔導其穩定就業達三個月以上,結訓滿六個月並再作追
        蹤輔導,未能就業者請詳述原因報本府備查。
  (八)訓練單位推介就業成果統計表將作為下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


十三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竹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


十四  本要點所需之書表,另訂之。


十五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