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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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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公務人員之遷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之遷調,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
    屬人員,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所實施之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機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機關主管、副主管人員與所屬各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
      之遷調。
(四)所屬各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機關與所屬各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四、各機關辦理遷調時,除不得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外,
    並應以遷調本機關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職務為原則。但本機關無適
    當職務可資遷調時,得報由本府協調遷調其他機關職務列等及職務相
    當之職務。
    本府為應業務需要,得統籌辦理本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遷調。


五、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任同一職務滿三年以上者,得依業務需求
    於每年十二月檢討職務遷調。
    下列人員之遷調,由本府檢討統籌辦理:
(一)本府內部二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
(三)前二款以外人員之遷調,由各機關(本府內部一級單位)自行檢討
      函報本府核定或簽陳市長核定。
    前項期間之計算,以實際到職日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底為屆滿日期
    。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隨時辦理遷調,不受職期之限制:
(一)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處分,不宜在原機關或原單位服務者。
(二)人地不宜,經查明有具體事實者。
(三)因業務上需要者。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及職務性質,在不抵觸本要點規定下,
    另訂遷調規定,函報本府核准後據以實施。


八、本府所屬警察、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之遷調,依各專屬人事法規辦
    理。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