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公務人員之遷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之遷調,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
屬人員,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所實施之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機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機關主管、副主管人員與所屬各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
之遷調。
(四)所屬各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機關與所屬各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四、各機關辦理遷調時,除不得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外,
並應以遷調本機關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職務為原則。但本機關無適
當職務可資遷調時,得報由本府協調遷調其他機關職務列等及職務相
當之職務。
本府為應業務需要,得統籌辦理本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遷調。
五、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任同一職務滿三年以上者,得依業務需求
於每年十二月檢討職務遷調。
下列人員之遷調,由本府檢討統籌辦理:
(一)本府內部二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
(三)前二款以外人員之遷調,由各機關(本府內部一級單位)自行檢討
函報本府核定或簽陳市長核定。
前項期間之計算,以實際到職日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底為屆滿日期
。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隨時辦理遷調,不受職期之限制:
(一)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處分,不宜在原機關或原單位服務者。
(二)人地不宜,經查明有具體事實者。
(三)因業務上需要者。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及職務性質,在不抵觸本要點規定下,
另訂遷調規定,函報本府核准後據以實施。
八、本府所屬警察、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之遷調,依各專屬人事法規辦
理。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