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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民卡補換領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30202673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新竹市市民卡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申請補換領新竹市市民卡,每張費用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