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民卡補換領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30202673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立法理由:
新竹市市民卡補換領收費標準發布令.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新竹市市民卡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申請補換領新竹市市民卡,每張費用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