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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共藝術專戶收支管理及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藝字第1140028103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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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統籌運用公共藝術設置經
  費,特設置新竹市公共藝術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新竹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
  局)。


三、本專戶存管之款項來源如下:
(一)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五條及
   第六條規定收納之公共藝術經費等相關收入。
(二)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三)中央政府補助款項之收入。
(四)本專戶之孳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收入。


四、本專戶存管之款項用途如下:
(一)公共藝術之辦理。
(二)公共藝術定期清查、管理維護之費用。
(三)辦理公共藝術展演、教育推廣活動與人才培訓之費用。
(四)傳統工藝美術扶植傳承、人才培育等相關事宜。
(五)公共藝術或其他文化藝術相關事項。
  辦理前項第一款事項,應報新竹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為之。
  第一項各款執行成果,應報本府備查。


五、本專戶存管之款項均由文化局統籌辦理各項公共藝術事宜;設置之公
  共藝術作品財產歸屬本府或興辦機關(構)所有,由文化局登記列管
  ,並由該作品之座落基地或附著建築物之管理機關管理維護。


六、本專戶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政府會計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專戶如無存續之必要時,應結算其餘存權益,除設立新竹市公共藝
  術基金可撥入基金外,賸餘資金應解繳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