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二、適用範圍: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新竹市地政事務所(以下
簡稱地政所)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辦理地價調查估計作業應依本規定
辦理。
三、蒐集、製作或修正有關之基本圖籍及資料:
(一)地籍藍晒底圖與正圖校對厘正:
1.土地分割、合併、新登記、坍沒、界址調整及地目變更等,地政
事務所應即辦理數值化地籍圖檔修正及訂正地籍圖及地籍藍晒圖
,並將地籍異動資料於次月十五日以前函送內政部土地測量局訂
正地籍藍晒底圖。
2.地籍圖、地籍藍晒底圖及數值化地籍圖檔與土地登記簿四者應保
持正確一致,如有不符,應即查明訂正。
(二)製作地籍圖:按作業必需之地價分布圖、地價區段圖、地價區段略
圖等不同用途,分別晒製或電腦產製不同比例尺之地籍圖供用。
(三)所稱基本圖籍及資料包括下列事項:
1.不動產相關資料、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
、街道圖、都市計畫圖說、禁限建範圍圖。
2.地籍藍晒圖或地籍圖檔。
3.上期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略圖。
4.其他有關圖籍及資料。
四、調查地價實例: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者,得調查
收益實例。
(一)地價資料之蒐集:
1.地政事務所應指派熟悉土地估價人員依照下列方法調查土地買賣
、交換、標售、拍賣、讓售、典押、租賃、公證等資料。
(1)依土地現值申報書副聯,向當事人、四鄰、不動產估價師、不
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等調查土地買賣、交換、設定典權等價
格資料。
(2)向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調查公有土地標售、讓售等價格資料。
(3)向當地法院調查房地買賣、租賃之公証登記價格,與不動產之
拍賣價格資料。
(4)向金融機構調查有關不動產抵押之估價資料。
(5)向當事人、四鄰、不動產經紀人員調查房地租賃實際租額、押
租或保證金等資料。
(6)向新竹市稅務局調查公司或法人團體之土地或房地交易價格資
料。
2.調查所得之買賣實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
者,應先調查其鄰近相似條件之土地或房地之市場行情價格後作
適當之修正,以估計該買賣實例之正常買賣總價格:
(1)急買急賣、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交易、地上物處
理有糾紛之交易、法院拍賣、受迷信影響之交易、包含公共設
施用地之交易、人為哄抬之交易、其他特殊交易。
(2)調查所得之買賣實例,經查證交易價格及各項稅費負擔、有無
特殊付款方式、實例狀況確認後,就買賣實例價格進行調整,
並記載於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
3.本府地政處及地政所地價課長或主辦人員,應經常注意新聞媒體
刊載之房地出售、出租、頂讓及預售房屋之分類廣告,並視需要
派員前往調查其實際價格,與鄰近土地之一般地價動態。
(二)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之編造、審核、整理:
1.編造:
(1)調查所得地價資料,應隨時填載於地價調查電腦檔之買賣(收
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並註明調查日期。
(2)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格式及填寫說明詳附件一之一至之二,收
益實例調查估價表格式及填寫說明詳附件二之一至之二。
2.審核:
(1)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應每一個月彙整一次,送由課長
、主任審核;地政事務所主任得授權課長核定之,惟授權核定
之地政事務所主任應每月抽查一次,其抽查件數以該月所調查
實例件數五分之一為原則。
(2)審核人在審核時,除應注意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內應
行填載之各欄有無遺漏外,並應就其資料之正確性詳予審核;
如對其資料有懷疑時,應列印書面資料並另行派員複查,經複
查後認為原調查正確,則複查人員應於「承辦員」欄位加蓋職
章並註明複查日期,反之應重製調查估價表連同原調查查估價
表一併送核。
3.整理:審核確定之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應以巿為單位
,按調查先後順序,將買賣實例、收益實例分開,分別自1起逐
年編流水號;暫時裝訂成冊或製成磁性媒體逐級核章保存,以供
估計區段地價之用。
五、調查影響區段地價之因素:
(一)應調查之因素:
指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
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
他影響因素之資料等。
(二)調查方法:
1.應調查之資料,由地價調查人員實地調查或勘查,其中土地使用
管制資料,都市土地向本府都市發展處查詢;非都市土地則查閱
土地使用編定圖,必要時並查閱土地登記簿;另外土地改良(分
為建築基地改良、農地改良、其他改良)資料,應向本府相關單
位查詢。
2.調查所得之影響區段地價資料,應填載於地價區段勘查表。
六、製作買賣或收益實例地價分布圖:
(一)以巿為單位並以前一年之地價區段略圖繪製或由電腦自動產製地價
分布圖,圖上並應標明地段別、主要道路、明顯之建築物或設施。
(二)買賣(收益)實例地價之註記方法如下:
1.買賣實例之土地合理買賣單價應先依照本府所訂之調整至估價基
準日地價用之比率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地價-指辦理公告土地現
值作業當年之九月一日。
2.由作業單位視分布圖及地價區段範圍大小,依下列二種方式,擇
一辦理或電腦自動產製:
(1)於分布圖上相關或適當位置加蓋方形戳記,並將實例之編號及
單價填載於戳記內。
例如:
(2)將實例之編號及單價,註記於三角形小紙片,再將紙片尖 端
粘貼於分布圖上相關位置。
例如:
七、估計實例土地正常單價:
(一)以買賣實例估計土地正常單價方法如下:
1.判定買賣實例情況,非屬特殊情況者,買賣實例總價格即為正常
買賣總價格;其為特殊情況者,應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以下簡
稱本規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修正後,必要時並得調查鄰近相
似條件土地或房地之市場行情價格,估計該買賣實例之正常買賣
總價格。
2.地上無建物者,計算土地正常買賣單價。其公式如下:
土地正常買賣單價=正常買賣總價格÷ 土地面積
3.地上有區分所有建物,買賣實例為其中部分層數或區分單位者,
其土地正常買賣單價之計算程序如下:
推估各樓層可出售面積、各樓層房地正常買賣平均單價、車位平
均價格及車位數。
估算全棟房地可出售總價格。其公式如下:
全棟房地可出售總價格=Σ〔(各樓層房地正常買賣平均單價×
各樓層可出售面積)+(車位平均價格×車位數)〕
計算全棟建物現值,依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估算全棟建物之裝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
估算全棟建物買賣正常利潤。
計算土地可出售總價格。其公式如下:
土地可出售總價格=全棟房地可出售總價格—全棟建物現值—全
棟建物之裝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全棟建物買賣正常
利潤計算土地正常買賣單價。其公式如下:
土地正常買賣單價=土地可出售總價格÷基地面積
4.地上有建物,且買賣實例為全部層數者,其土地正常買賣單價之
計算程序如下:
計算全棟建物現值,依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估算全棟建物之裝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
估算全棟建物買賣正常利潤。
計算土地正常買賣總價格。其公式如下:
土地正常買賣總價格=全棟房地正常買賣總價格—全棟建物現值
—全棟建物之裝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全棟建物買賣正常
利潤計算土地正常買賣單價。其公式如下:
土地正常買賣單價=土地正常買賣總價格÷基地面積
5.本款所稱全棟建物買賣正常利潤,應視實際情況敘明理由估計。
(二)以收益實例估計土地正常單價之方法,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三
章第二節規定辦理。
八、劃分地價區段並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
(一)劃分地價區段:
1.區段劃分之方法:
(1)由承辦攜帶地籍圖、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勘查,
以市為單位。
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
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
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於地籍圖上,
或數值化地籍圖檔,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
之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2)已開闢道路及其二側或一側帶狀土地按其所處位置、繁榮程度
及地價高低情形,分別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指具有顯著商業活動之繁榮地區,依
當地發展及地價高低情形劃設之地價區段,其劃分原則如下
:
甲. 地價區段界線以距離臨街線十八公尺之裡地線為準。
乙.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原則上以每交叉道路口中心線為
起訖,但繁榮程度有顯著不同時,可劃分為兩個以上之
區段。
丙.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由地政所主辦人員、課長及主任
視實際情況擬定,經本府地政處複勘後決定。
丁.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如其中一部分繁榮程度有明顯變
動者,應衡酌實際情況,調整原劃分之區段。
一般路線價區段:指繁榮街道以外已開闢之道路,鄰接該道
路之土地,其地價顯著較高者,於適當範圍劃設之地價區段
;其適當範圍應參考各該地區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及一般之宗
地深度予以斟酌劃設,原則上以臨道路十八公尺範圍為準。
但該筆土地深度過深或過淺時,得以適當地籍線劃之。
(3)非建築用地中經依法允許局部集中作建築使用且其地價有顯著
差異時,應就該建築使用之土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非都市土
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零星建築用地,或依規定應整
體開發而未開發之零星已建築用地,在同一區段範圍內,得將
地價相近且使用情形相同而地段不相連之零星建築用地,視為
一個地價區段另編區段號。
(4)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但其毗鄰之非公共設施
保留地均屬相同區段地價之地價區段時,得併入毗鄰之非公共
設施保留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5)帶狀保留地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時,應視二側非保留地地
價區段之不同,分段劃分地價區段。
(6)一般區段:除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及一般路線價區段以外之一
般地區,依劃分地價區段原則所劃設之地價區段。
(7)地價區段之界線,應以道路、溝渠等自然界線或使用分區、編
定使用地類別等使用管制之界線或適當之地籍線為準。繁榮街
道路線價區段,應以裡地線為區段界線。路線價區段之界線,
應以距離臨街線適當深度範圍為準。
2.區段劃分應注意事項:
(1)都市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類別,為影響地價
之主要因素,在劃分區段前,應先確定是項資料有無變動,以
合理劃定區段界線。
(2)區段劃分時,承辦員務必親自至實地勘查其實際情況。
(3)劃分區段應以土地利用價值及明顯地形、地物為主,土地界址
為輔;面積較大之宗地若利用價值有顯著差異時,宜劃為不同
地價區段,不宜完全遷就土地界址。
(4)同一地價區段範圍內如有特殊之土地,應以紅色筆加以圈劃,
作為檢討時應否併為同一區段之參考,如情況相差不多,儘量
避免單獨將一、二筆土地另行劃分一區段,但其地勢與毗鄰土
地顯不相當,且地價有顯著差異者,應另行劃分區段。
(5)流失地暫已失去使用價值,其地價與一般土地必然相差甚鉅、
宜勘查後另劃地價區段。
(6)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裡地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
3.複查地價區段:課長以上人員於審核時,對於地價區段範圍調整
之地區,應前往實地複查。
(二)實地勘查地價區段後,應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表格式及填寫說明
(如附件三之一至三之二)。
九、繪製地價區段圖:
地價區段劃分完竣且地價區段勘查表經核定後,地政所應依下列規定
繪製地價區段圖一份,地價區段略圖一份或以電腦產製地價區段圖檔
(供評議時說明用):
(一)用圖:
1.地價區段圖:其用圖比例尺由地政所自行斟酌實情產製。
2.地價區段略圖:其用圖比例尺由地政所自行斟酌實情產製。
(二)繪製方法:
1.人工產製:
(1)地價區段界線:以紅色實線表示,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及一般
路線價區段中,如同一街道劃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區段者,應在
區段與區段間劃明界線,並以箭頭「←‧→」表示各區段之起
訖。
(2)區段號:以巿為單位,自左上角往右下角由上而下編列,又區
段號碼,應加蓋於各區段之中央適當位置;繁榮街道路線價區
段以紅色雙圈「◎」表示,一般路線價區段及一般區段以紅色
單圈「○」表示。
(3)區段地價:每一區段之上期地價,一律用藍色戳記加蓋於區段
號公告現值(公告地價)等字之下方,當期所擬訂之地價,以
紅色戳記加蓋於上期公告現值(公告地價)之下方,經評議修
正之地價,以黑色戳記加蓋於擬訂公告現值(公告地價)之下
方,其數字以阿拉伯數字表示,大小應力求與區段號碼之大小
相稱,(格式如附件四之一)。
(4)區段圖之校對:區段圖繪製完竣,應於校對無誤後,於該地籍
圖背面由承辦員蓋職章並註明查勘年期,經地政所課長及主任
審核。
(5)區段圖摺法:以長三十公分,寬二十公分為準,並於摺妥後之
正面加蓋有邊之戳記(格式如附件五)
2.電腦產製:
(1)地價區段界線:以紅色實線表示,線寬以大小相稱,應需求自
行訂之。
(2)區段號: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以紅色雙圈「◎」表示,一般路
線價區段、裡地地價區段及一般區段以紅色單圈「○」表示。
(3)區段地價:每區段上期地價、公告現值於區段號下方以藍色阿
拉伯數字表示之,每區段當期擬訂之地價於上年地價、公告現
值下方以紅色阿拉伯數字表示之,每區段經評議修正之地價於
本年地價、公告現值之下方以黑色阿拉伯數字表示之,(格式
如附件四之二)。
(4)區段圖之校對:電腦產製圖檔繪製完竣,應於校對無誤後,製
成磁性媒體二份,註明年期,並加蓋地政所承辦員、課長、主
任之職章,一份留存,一份送地政處。
十、估計區段地價並填具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一)估計有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區段之區段地價:
有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之區段,以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實例土地正
常單價,求其中位數為各該區段之區段地價,並按區段填具區段地
價估價報告表。
(二)估計無買賣實例及收益實例區段之區段地價:
1.本府或地政所應依據內政部函頒之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製
作轄內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
2.無買賣實例及收益實例之區段,應於鄰近或適當地區選取兩個以
上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相同,且依前項估計出區段地價之區段,
作為基準地價區段,按新竹市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
進行區域因素修正,估計目標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無法選取使
用分區或編定用地相同之基準地價區段者,得以鄰近使用性質類
似或其他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修正之。
3.估計區段地價之過程及決定區段地價之理由,應填載於區段地價
估價報告表。
4.第一款所稱之中位數,指土地正常單價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單價
,由高而低依序排列。其項數為奇數時,取其中項價格為中位數
,其項數為偶數時,取中間二項價格之平均數為中位數;實例為
一個時,以該實例之土地正常單價為中位數。
(三)估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應切實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
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區段地價應以每平方公尺為計價單位,其地價尾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
1.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計算至個位數
,未達個位數四捨五入。
2.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台幣一百元至一千元者,計算至十
位數,未達十位數四捨五入。
3.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台幣一千元至十萬元者,計算至百
位數,未達百位數四捨五入。
4.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台幣十萬元者,計算至千位數,未
達千位數四捨五入。
5.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者,其區段地價之尾數,計算至個位數
,未達個位數四捨五入。
(五)估計各區段之區段地價時,應注意毗鄰地區之平衡,其作業及協調
方式如下:
1.同一區內各區段間或各地段間之平衡,由地區承辦員自行處理。
2.同一地政所轄區內區間之平衡,應由該所主任負責處理。
3.不同地政事務所轄區或毗鄰縣市間之平衡,由本府地政處長負責
協調處理。
(六)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格式及填寫說明(如附件六之一至六之六)。
十一、公告土地現值作業說明會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說明會召開時間應依新竹市土地現值作業進度表規定期限內召開
完竣。
(二)說明會召開時間、地點除函知有關機關團體及新聞媒體廣為周知
外,應事先於本府網站發布新聞,歡迎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
人踴躍參加。必要時並得由本府發布新聞稿或適時藉由電視、廣
播等傳播媒體周知。
(三)說明會之參加對象除土地所有權人及其權利關係人外,得邀請下
列團體或人士:
1.地政士工會。
2.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3.建築師公會。
4.專家學者。
5.議員代表。
6.記者。
7.行政機關代表。
8.其他相關團體代表。
(四)辦理單位應於說明會上說明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等有
關法令規定、最近一年來地價動態及地價區段範圍調整情形,並
於會場發送有關宣導資料,供民眾瞭解。
(五)民眾或團體對於地價所提意見,請其以書面載明姓名、住址及敘
明具體理由。
(六)民眾或有關機關團體所提供之意見,應作成書面報告並研提處理
方法併同說明會紀錄,送交本府審核,供作向市長及新竹市地價
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委員會)簡報之參據。
十二、擬定公告土地現值向評議委員會簡報:由本府地政處會同財政、產
業發展、都市發展、稅務等單位,參考最近一期地價動態情形、影
響地價動態主要因素,公共建設、毗鄰縣市土地地價調整情形、說
明會民眾反映意見及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定等,擬定公告
土地現值之調整方案,並向評議委員會簡報。
十三、編造土地現值(地價)評議表:
(一)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完竣後,地政所應按估價結果編造
土地現值(地價)評議表,並詳加校對後,以巿為單位裝訂成冊
,經主管課長、主任審核後,送由本府地政處承辦員、地價科長
及處長等核章。
(二)土地現值(地價)評議表格式及編造說明(如附件七之一至七之
四)。
十四、評議及統計資料陳報:
(一)評議:地政所辦理估計區段地價完竣後,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
五條或第四十六條規定送由本府提交評議委員會評議,評議時應
準備之資料如下:
1.土地現值(地價)評議表數份。
2.地價區段略圖一份。
3.每一地價區段(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者
除外)應檢齊下列相關資料:
(1)地價區段勘查表。
(2)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3)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無買賣或收益
實例者免附)。
以上每一地價區段之資料,應按上開順序裝訂。
(二)統計資料:
1.本府於地價評議結束後,應作成紀錄、委員發言要點,新竹市
平均地權土地地價(現值)評議表各乙份,陳市長核定後,函
請地政所或有關單位,依評議照案修正結果續辦理計算宗地單
位地價,並於土地現值(地價)評議表及地價區段圖封面加蓋
印信並敘明「新竹巿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第○次會議評
定」字樣。
2.○○年公告地價調整情形與○○年公告地價比較分析等表陳報
內政部。(格式及計算公式如附件八之一至八之二)。
3.評議結果本府應將核定之土地現值(地價)評議表一份函送地
政所,另一份存檔;地價區段圖檔地政所應於每年辦理是項作
業公告日(一月一日)起一個月內燒錄光碟兩份並逐級核章後
,一份地政所留存,另一份函送本府存查。
十五、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地政所應依評議通過之結果按「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
統」之規定,將區段地價輸入電腦,並列印區段地價資料。經承辦
員校對、課長複核及主任核閱無誤並逐級核章後,據以計算宗地單
位地價,並列印宗地地價計算清冊(格式如附件九)。宗地單位地
價以每平方公尺新台幣元表示,計算至個位數,未達個位數四捨五
入,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土地,應依新竹市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
地地價計算原則之規定計算。
(二)其他地價區段之土地,以區段地價作為宗地單位地價。
(三)跨越兩個以上地價區段之土地,分別按各該區段之面積乘以各該
區段地價之積之和,除以宗地面積作為宗地單位地價。
十六、編造土地現值表(公告地價表):
(一)地政所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後,應依內政部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
電腦作業系統規定之格式列印土地現值表,經承辦員詳細校對無
誤後,依所需份數印製,裝訂成冊,送由本府加蓋印信,作為公
告閱覽及分送有關機關之用。
(二)辦理重新規定地價時,應另行編造公告地價表、用表格式及編造
說明參照土地現值表格式及編造說明辦理,惟表內「公告土地現
值表」及「公告現值」等字應修正為「公告地價表」及「公告地
價」。
(三)土地現值表格式及編造說明(如附件十之一至十之四)。
十七、依本規定編造之各種圖、表或電腦圖檔,應由地政所妥慎保管,如
由承辦員保管者,於離職時應列入移交。
十八、都市地價指數查價作業依都市地價指數查編要點辦理。
十九、本規定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