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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地政士業務檢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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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地政士執行業務,並增進不
    動產交易安全及健全發展,保障人民財產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核准開業登記之地政士或其他涉嫌違反地政
    士法者,但遭人檢舉或由相關機關(構)、團體通報,經審查其提供
    之具體事證涉有地政士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之
    情形之一者,列為優先檢查對象。


三、本府地政士業務之檢查,由本府地政處辦理;地政士執行業務於遭人
    檢舉或有違法之虞時,得視需要組成檢查小組,由本府地政處主管科
    科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包括主管科人員、新竹市地政士公會代表及
    地政事務所代表,必要時得請本府所屬相關機關提供協助。


四、本府受理檢舉案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於檢舉人之姓名、住址、聯絡電話等身分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應予保密。
(二)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不予處理。但仍應登記以利查
      考:
      1.無具體檢舉內容、事證或未具檢舉人姓名、住址者。
      2.經查證所留檢舉人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有偽
        冒、匿名虛報或不實情形。
      3.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檢舉者。
      4.檢舉事項非屬本府權責,並已移請該事項主管機關(單位)處理
        。


五、本府檢查人員辦理地政士業務檢查,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排定檢查對象、時間、地點均應保密。
(二)主動出示證明身分之機關服務證,並說明檢查目的及相關法令依據
      。
(三)備妥照相機、攝影機或錄音設備等相關工具及文件,如為舉證必要
      時,得影印業者執行業務有關紀錄及文件。
(四)於執行公務過程中,遇有緊急或嚴重衝突、有人身安全受威脅之虞
      時,得向當地警察單位報備或請其派員為必要之保護。


六、本府檢查人員於檢查後,應當場作成新竹市政府地政士業務檢查紀錄
    表(如附表)一式二份,由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或員工及檢查人員簽
    章後,一份當場交付事務所代表收執,一份由檢查人員攜回存檔。
    事務所之負責人或員工,如當場拒絕簽收時,本府檢查人員應另以雙
    掛號郵寄送達。


七、本府辦理地政士業務檢查工作時,檢查紀錄應建檔列管,如有違法情
    事,依地政士法予以裁處。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