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核算新竹市立棒球場外野看台攤位
(原名稱為新竹市中正棒球場C區看台攤位)之租金,特訂定此基準
。
二、新竹市立棒球場外野看台攤位,應繳年租金按收租當期土地申報地
價總額年息百分之五計收及以納稅管理人名義代替本府按期繳納地
上物之房屋稅,其地上物本府不另計收租金。
三、本基準係適用於與本府訂有新竹市立棒球場外野看台攤位租賃契約
(原名稱為新竹市中正棒球場C區看台攤位租賃契約)者。
未訂有前項租賃契約者,依新竹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六
點規定計收使用補償金。
四、因公共工程相關設施施作致視野、出入動線等受影響者,得視個案
情形酌予減收租金或使用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