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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逾期申請戶籍登記情節輕微案件認定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40020424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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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為執行戶籍法第七十九條事項特依行政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本基準。


二、逾期申請戶籍登記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情節輕微:
(一)申請人長期旅居國外或大陸、港澳地區,其應繳文件尚需翻譯為中文並
    經驗證或申請手續繁複者。
(二)審酌違規者應受責難之程度、所生影響及其資力,違反之情狀顯可憫恕
    ,認處罰鍰最低額度仍嫌過重者。
(三)其他特殊情形,經各該戶政事務所主任專案核准者。
前項情節輕微案件 ,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三、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