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原字第 1100014186 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要點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置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會(以下簡
    稱語發會),負責審議、諮詢及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事
    項。


三、語發會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或指派副市
    長一人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語發會委員推舉之,委員由
    下列代表聘(派)兼之:
    (一)教育處、民政處代表各一人。
    (二)轄下原住民設戶籍人口之原住民族代表二人至六人。
    (三)專家學者代表一人至二人。
    前項委員,具新竹市原住民設戶籍人口達一千人以上之民族應至
    少一名;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單一性別比
    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考量原住民族各族群及地域分布之均
    衡。


四、語發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
    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依第三點規定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
    任滿為止。


五、語發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民政處原住民事務科科長兼任,承召
    集人之命,處理語發會事務。


六、語發會會議以每半年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或經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連署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
    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七、語發會各會議須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
    ,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語發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有關委員於會議之發言、報告,參與人員應予保密。


九、語發會委員於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
    親之事項,應行迴避。


十、語發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視討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相關單位
    及民間團體等代表進行意見交換及溝通協調。


十一、語發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語發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語發會所需經費,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費或本府相關預算
      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