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置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會(以下簡
稱語發會),負責審議、諮詢及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事
項。
三、語發會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或指派副市
長一人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語發會委員推舉之,委員由
下列代表聘(派)兼之:
(一)教育處、民政處代表各一人。
(二)轄下原住民設戶籍人口之原住民族代表二人至六人。
(三)專家學者代表一人至二人。
前項委員,具新竹市原住民設戶籍人口達一千人以上之民族應至
少一名;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單一性別比
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考量原住民族各族群及地域分布之均
衡。
四、語發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
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依第三點規定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
任滿為止。
五、語發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民政處原住民事務科科長兼任,承召
集人之命,處理語發會事務。
六、語發會會議以每半年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或經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連署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
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七、語發會各會議須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
,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語發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有關委員於會議之發言、報告,參與人員應予保密。
九、語發會委員於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
親之事項,應行迴避。
十、語發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視討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相關單位
及民間團體等代表進行意見交換及溝通協調。
十一、語發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語發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語發會所需經費,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費或本府相關預算
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