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之服
務管理事項有所依循,並配合勞動部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服務管理注意事項規定,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定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包含聘用專員(薪點由四
零八至四二四)及聘用檢查員(薪點由三二八至三九二)。
三、本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相關規
定辦理聘用事宜。
四、聘用專員資格,應符合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
承認之國外研究所以上勞工、社會、法律或其他相關科系、
組、所畢業,並具四年以上聘用檢查員相關工作經驗。(相關
科系一覽表如附表)
五、聘用檢查員資格,除應符合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
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所列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七職等之專門
知能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勞工、
社會、法律或其他相關科系。(相關科系一覽表如附表)
(二)曾修習勞工、社會、法律或其他相關科系之專業科目(含必
修、核心選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者。(不得跨科系認定)
(三)具備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實務經驗,服務優良且經原服務機關
出具證明者。
六、聘用專員工作內容如下:
(一)負責勞動條件檢查及專業督導工作。
(二)負責勞動條件檢查後續配合事項之督導執行工作。
(三)負責轄內勞動條件檢查資源整合運用、勞動條件檢查制度建
立等計畫方案之規劃設計及督導執行工作。
(四)負責聘用檢查員之差勤監督及服務績效考評等行政管理工作。
(五)其他相關勞動條件督導事宜及長官臨時交辦工作。
七、聘用檢查員工作內容如下:
(一)轄內勞動條件檢查事項:包含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資爭議處理法(協助調查事實部分)等其
他勞動條件相關法令。
(二)勞動條件檢查後續配合事項:包括處分、訴願答辯、登錄陳報
檢查結果、統計並提出專案檢查報告等。
(三)其他事項:執行檢查案件須逐案填寫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
並視需要製作勞動條件檢查業務談話紀錄等。
(四)其他相關勞動條件檢查事宜及長官臨時交辦工作。
八、本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各職級人員之比率如下:
(一)第四職級(薪點四零八至四二四)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
員總人數百分之十。
(二)第三職級(薪點三九二)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總人數
百分之三十。
(三)第二職級(薪點三六零至三七六)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
員總人數百分之三十五。
(四)第一職級(薪點三二八至三四四)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
員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各職級人員於無符合資格者可資遴用時,其缺額流用至第
一職級。
新進人員統一以第一職級之三二八薪點進用。
第一項同年度內以晉升一職級或晉薪點一級為限,已晉薪至本
職級最高薪點者,續聘時不再晉薪,其續聘職級、薪點依據第
九點之規定辦理。
九、本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年度服務績效之等次及獎懲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優等:經考核達九十分以上者;晉薪點一級。
(二)甲等: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甲
等者,晉薪點一級。
(三)乙等:經考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乙等
者,降薪點一級。
(四)丙等:經考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降薪點一級;連續
二年考列丙等者,不予續聘。
前項晉薪已達該職級最高薪點者,次年度取得高一職級之聘用資
格;降薪已達該職級最低薪點者,次年度調降為升任前職級之最
高薪點。
調降職級人員應於第八點所定各職級比率內,優先調列職級缺額
;該職級當年度無缺額者,仍應調降之,不受第八點聘用比率限
制,並於日後依聘用員額調整。
任職未滿一年者,得比照第一項辦理考核。但不列入薪點晉級或
降級之年資計算。
第一項考列優等人員應於考核紀錄填註具體事蹟,並檢附相關證
明備查;考列丙等人員應於考核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年度服務績效考核由本府單位主管及首長
進行考核,並決定當年度評列續聘人員與不予續聘人員之名單、
職級、薪點、考核等次及獎懲。
本要點晉薪之薪津、年終獎金、加班費、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
慰勞假加班費等人事經費由勞動部補助款全數編列支應,並配合
納入本府年度預算。
十、本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之考核程序依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
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規定辦理;考核結果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本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之報酬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應依據
聘用人員相關規定辦理,並於聘用契約載明,違反約定者得追
究相關法律及行政責任。
十二、本要點有未盡事宜者,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他相關人事
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