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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 1100186150 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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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
    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第二
    項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特設新竹市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
    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之調查及
        認定等案件。
    (二)辦理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教保
        服務人員不適任之調查及認定等案件。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處(以
    下簡稱本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具有兒童及少年
    保護專業素養之人員聘(派)兼之:
    (一) 本處代表。
    (二) 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
    (三) 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四) 教保服務機構行政人員代表。
    (五) 家長團體代表。
    (六) 法律、教育、兒童福利、心理、醫療或輔導學者專家。
    本委員會委員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
    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聘期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
    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會議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主
    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指定本處人員代表擔任之,未指定者,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
    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委員會會議得經決議,邀請當事人、關係人、專家學者或有關機
    關指派之人員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認定不適任人員及處分建議
    時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委員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六、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委員會委員關於案件調查、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
    十二條及三十三條之規定。


八、本委員會於必要時,得由本委員會委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調查小組成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調查小組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九、本委員會調查及認定程序與後續申復等事項,於本要點未規定者,得
    準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及第五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