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通用計程車駕駛人持續投
入服務及提供優質運輸服務,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
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二
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與本府簽訂通用計程車隊經營管理行政契
約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所屬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並應
符合下列條件:
(一)駕駛人領有有效執業登記證。
(二)駕駛人領有有效駕駛執照。
(三)駕駛人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之三條規定參
加訓練及領得結訓證書。
三、駕駛人於前一年度十一月至當年度十月之考核期間符合下列資
格者,得向本府申請營運獎勵金:
(一)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
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之違規行為。
(三)無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
證屬實並掣開罰單者。
(四)月報表資料乘載行動不便者(包含身心障礙及搭乘輪椅)
之乘客趟次達二十五趟以上。
申請營運獎勵金之駕駛人應逐月填具前項所定考核期間內通用計
程車營運報表(包含電子票證交易紀錄、車隊派遣趟次紀錄或其
他可供驗證之資料),並於每月十日前陳報本府查核。
四、申請營運獎勵金方式及金額如下::
(一)駕駛人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一
項第六款附件之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本府提出當年度
營運獎勵金之申請,逾期不受理。
(二)駕駛人每月符合第三點規定,每趟次補助新臺幣五十元
,每月最高可獲得新臺幣五千元營運獎勵金,每年營運
獎勵金最高可獲得新臺幣六萬元,並一次覈實核發。
五、 駕駛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補助:
(一)補助要件不符。
(二)申請日期已逾第四點所規定期限。
(三)申請文件有不實或造假之情形。
(四)其他不符合本要點及補助要點規定。
已獲發營運獎勵金者,經查獲資料造假不實或已獲交通部其他
計畫補助,應撤銷原核准處分,並以書面限期返還已發放之營
運獎勵金,逾期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交通部補助之經費支應;倘交通部停止適用
補助要點,或對本府辦理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停止補助,本要點
亦同時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