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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13849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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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
    方法之研發及推廣,並協助其主管之學校,發展符合當地原住民族之
    民族教育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並協助本府及所屬學校完善原住民族
    教育學習事項,建構完整原住民族教育支援系統,依「原住民族教育
    法」(以下簡稱原教法)第十九條及「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
  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規定,設新竹市政
  府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原教中心),以協助新竹市推動
  原住民族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原教中心任務如下: 
(一)課程發展:依原教法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應提供
   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歷史、科學及文化之機會,並得依學校地區特
   性與資源,規劃原住民族知識課程及文化學習活動,導引學校融入
   領域課程或結合彈性學習課程,辦理原住民族教育。 
(二)教師專業:辦理教師專業增能課程或系統性研習,或成立跨校社群
   ,提升教師素養導向課程設計、多元文化與原住民族教育之基本知
   能及專業成長等知能。以儲備在地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學專業人員
   。 
(三)支持學校:為協助學校發展落實原住民族教育相關課程,辦理入校
   輔導、建立諮詢機制及提供行政資源,以支持學校實施原住民族教
   育。 
(四)資源應用:積極與其他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非政府組織合作,建
   立策略聯盟,落實全民化原住民族教育並拓展原住民族教育之效益
   。 


三、原教中心人員配置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兼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高級中等學校以下
   之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統籌計畫規劃與執行。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兼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之校長或專業工
   作人員聘兼之,分別就行政(資源應用及行政運作)及課程(課程
   發展及教師專業發展)相關計畫規劃及執行。
(三)諮詢人員:一至三人,由本府就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之專家,或兼
   具相關證照或實務經驗者聘兼之。  
(四)專業工作人員:一人至三人。由本府遴選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之編
   制內正式老師擔任。  
(五)工作人員:一人,由原教中心指定教師、學校相關人員或其他專案
   人員聘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
  滿前,經本府考核通過者,得續聘兼之;前項人員於任期內有工作不
  力或違反相關法規規定等不適任情形者,由本府終止聘任,不受前項
  任期之限制。


四、原教中心專業工作人員,其聘任資格、人數、遴選程序,依本府公告
  之簡章辦理。遴選方式如下: 
(一)由本府邀集以下類別人員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1、教育處代表。 
   2、學者專家。 
   3、具課程專業校長。 
   4、具原住民族教育專業教學人員。 
(二)專業工作人員應具下列各項條件: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或已取得原住民族語
     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證書
     ,並具傳承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或技藝之代理教師。 
   2、具原住民族教育專業者。
  原教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徵選工作人員,或由召集人指定學校人員兼任
  。 


五、原教中心應每月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以了解工作進度,並適時調整執
  行方式。
  原教中心應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至遲於補助計畫申請期程開始前一個
  月內報本府審查;執行成果,於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報本府審核。 


六、經遴選通過之教師,得以下列方式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一)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支援中心事務。
(二)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中心事務。
  專業工作人員每週固定一日不排課,以共同規劃及執行工作計畫。
  擔任原教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及工作人員者,其權
  益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原教中心召集人及副召人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
  表」規定支領兼職費。  


七、原教中心人員考核及獎勵如下: 
(一)教師經遴選為專業工作人員後,擔任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者:
   1、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组,並就副召集人及專業工
     作人員之任務及服務時間,依其計畫推動、專業知能、課程發
     展等面向,分別考核。 
   2、受考核者於自評後,由原教中心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
     考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 
   3、本府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記小功一次,續聘。
     (2)分數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分數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教師擔任工作人員者:  
   1、由原教中心召集人視工作人員之職責,就其專業知能、溝通協
     調、工作效率與品質等面向訂定考核指標,予以考核。 
   2、受考核者自評後,由原教中心召集人考核。  
(三)諮詢人員、擔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之校長,由本府視原教中心成效
   考核之。  
  教師擔任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且考核結果優良者,本府得為下列
  奬勵:  
(一)三年內有二次考核之分數九十分(含)以上,並獲記功者,本府得安
   排至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  
(二)教師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副召集人或專業工作人員者,除前
   款奬勵外,其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原教中心前百分之十者,得
   向本府申請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專
   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以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擔任專業
   工作人員,部分補助之費用,為全時擔任者之二分之一。 
(三)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由本府另定獎勵計畫辦理,獲獎勵者
   ,應自考核後二年內,一次申請為限。  
(四)第二款之獎勵,受補助人員應於完成後,於原教中心分享成果。  
  專業工作人員以外之原教中心人員,其參與原教中心運作,服務績效
  優良者得優予獎勵。 


八、原教中心應配合本府依據運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組成之管理
  小組之安排,出席其會議並報告運作情形。

 
九、原教中心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加本府辦理之增能研習,以提升專業
  知能。 


十、原教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府指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