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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影像博物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40160520號令
法規體系: 文化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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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文化局。



第三條
新竹市影像博物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