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檔案法有關應用規定事項,特訂
定本須知。
二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府檔案,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件) 並敘明理
由向本府申請。
三 本府對於申請案件,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四 本府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
但延長時間不得逾七日。
五 提供應用之檔案,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
部分提供之。
六 申請人至本府應用檔案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
證明文件經本府檔案管理人員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指定閱覽處
所。
七 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禁止飲食、吸煙、大聲喧嘩。
(二) 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 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 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 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 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 本府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八) 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應將檔案交由服務櫃檯保管;應用影
像系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
八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九 應用檔案時,申請人有第七點及第八點所列情形者,本府得停止其應
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十 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檔案應用完
畢歸還,應經本府檔案管理人點收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
人。
十一 申請人應用檔卷,應至本府指定閱覽處所為之。開放應用時間為星
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
對外開放。
十二 申請閱覽、抄錄檔案應繳納費用,計費以每二小時為單位,費用為
新臺幣五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申請人於閱覽、抄錄檔
案前,應先繳交新台幣一百元;閱畢後再依實際應用時間計算,補
繳或受領差額。
申請人有複製檔案之需要,應依所附收費標準表繳納費用。
前二項之收費,檔案管理人員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十三 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之檔案開放應用,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須
知。
十四 本須知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