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9 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 1030091064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3 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 1030118309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17 條條文,並自 103 年 8 月 1 日生效
3.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 111017705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7 條(原法規名稱為「新竹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學生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4.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9 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 1130114609 號
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