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及再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114609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9 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 1030091064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3 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 1030118309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17 條條文,並自 103 年 8 月 1 日生效
3.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 111017705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7 條(原法規名稱為「新竹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學生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4.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9 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 1130114609 號
   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