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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30126629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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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特殊教
    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及就學輔導,督導建立與轉銜個別化教育計畫資料
    ,落實教育機會均等及提供適性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
(一) 疑似發展遲緩幼兒及身心障礙學生。
(二) 經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


三、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實施流程為:
(一) 宣導:由本府發布新聞、通知函及網路公告等方式,透過本市各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機關團體、衛生及社政單位等宣導管
     道,使疑似有特殊教育需求或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學生及幼兒之法定
     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均能獲得此項鑑定安置訊息,適時向設籍或已
     就讀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或鑑定計畫指定單位提出鑑定安置申請。
(二) 篩選鑑定:疑似身心障礙或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及幼兒法定代
     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向設籍或已就讀之學校輔導室、教保服務機構
     提出特殊教育鑑定安置申請,由相關人員協助填寫申請表件(基本資
     料表、轉介檢核表及同意書),並委請鑑輔會予以鑑定。資賦優異類
     鑑定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依各教育階段計畫完成報名後
     鑑定之。
(三) 初步安置:鑑定安置資料彙整送教育處,依據特殊教育各類鑑定基準
     ,考量學生特質、安置意願、教師建議及各類特教班招生狀況,研擬
     初步安置建議後,通知學生及幼兒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學校。
(四) 確認安置:鑑輔會應召開確認安置會議,依據最少環境限制、就近安
     置、個別化教育、彈性安置及共同參與原則,邀請相關人員,對於特
     殊教育學生安置作最後確認。對於初步安置建議有異議之學生本人、
     學生或幼兒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出席會議
     。
(五) 申訴:特殊教育學生本人、學生或幼兒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對於
     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措施有爭議時,得向新竹市特殊教育學
     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會提出申訴。
(六) 資料管理:各校應就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建立完善書面資料,以利後
     續轉銜輔導;對於更改安置或轉銜至下一教育階段之學生,應將其個
     別化教育計畫妥善寄送至該校,以利建立輔導資料檔;特殊教育學生
     相關資料異動時,應即時上網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