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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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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
    礙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督導建立與轉銜個別化教育計畫資
    料,落實教育機會均等及提供適性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
(一)疑似發展遲緩及身心障礙學生。
(二)經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
      為特殊教育學生。


三、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實施流程為:
(一)宣導:由本府發布新聞、通知函及網路公告等方式,透過本市各國
      民中小學、幼兒園、機關團體、家長、衛生及社政單位等宣導管道
      ,使疑似身心障礙或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兒童之家長,均能獲得此
      項鑑定安置訊息,適時向設籍學校或已就讀之學校提出鑑定安置申
      請。
(二)篩選鑑定:疑似身心障礙或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兒童家長,得向
      設籍學校或已就讀之學校輔導室提出特殊教育鑑定安置申請,由輔
      導室相關人員協助填寫申請表件(基本資料表、轉介檢核表及家長
      同意書),並委請鑑輔會予以鑑定。
(三)初步安置:鑑定安置資料彙整送本府教育處,依據各類身心障礙學
      生鑑定基準,考量學生特質、家長意願、教師建議及各類特教班招
      生狀況,研擬初步安置建議後,通知家長及學校。
(四)確認安置:鑑輔會應召開確認安置會議,依據最少環境限制、就近
      安置、個別化教育、彈性安置及共同參與原則,邀請相關人員,對
      於特殊教育學生安置作最後確認。對於初步安置建議有異議之家長
      ,得邀請相關人員出席會議。
(五)申訴:特殊教育學生及家長對於鑑輔會及學校所為之決定或措施,
      認為影響其權益者,得向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提出申訴
      。
(六)資料管理:各校應就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建立完善書面資料,以利
      後續轉銜輔導;對於更改安置或轉銜至下一教育階段之學生,應將
      其個別化教育計畫妥善寄送至該校,以利建立輔導資料檔;特殊教
      育學生相關資料異動時,應即時上網通報。


四、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