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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未足學齡資賦優異兒童提早入學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30164128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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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教育部訂頒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未足學齡資賦優異兒童,指設籍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
    ,依據國民教育法規定未達入國民小學就讀年齡之資賦優異兒童。
    本要點所稱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生),指就讀本市市立高級
    中學或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接受經新竹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資優生。


三、未足學齡資賦優異兒童得申請提早一年入國民小學就讀;其申請、鑑
    定、入學及教育服務方式如下:
(一)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填具申請表,並檢具戶口名簿及本
      府公告之文件資料,代為向本府指定之辦理單位申請。
(二)兒童接受本府指定之評量單位進行相關評估。
(三)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依評量
   單位彙整之評估資料綜合研判,經鑑定通過者,由本府核發提早入
   學資格證明書。
(四)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持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及戶口名簿
   ,依相關規定至戶籍所屬學區之學校辦理兒童報到入學,並由學校
   依常態編班方式入班,不另行專案編班。
(五)兒童入學後,學校應觀察其學習適應情形一年,並提供相關輔導或
   服務。


四、資優生得由學生本人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學校申請
  縮短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申
  請。


五、學校應依據本辦法第六條訂定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上網公布實施計畫及受理申請,並加強宣導
   。
(二)依申請案件類別組成工作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
   行政人員(相關處室主任或組長)、學科教師及學者專家等至少七
   名。
(三)工作小組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辦
   理申請學生資賦優異資格審查。
(四)工作小組綜合學生之教師觀察紀錄、申請之學習領域(科目)成績
   紀錄與成就測驗結果、特殊表現紀錄與社會適應表現等資料進行多
   元評量。
(五)工作小組完成評量後,申請免修及加速者提交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特推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並報本府備查;申
   請跳級者應提報鑑輔會審查通過,並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六、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以其法定代理人
  或實際照顧者自籌為原則,如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六條所稱身心障
  礙或因經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七、資優生通過縮短修業年限後之教育服務措施及學期學習評量,應列入
  個別輔導計畫。如發現學生適應確有困難,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
  際照顧者召開個案會議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若仍難以改善,則
  輔導該生回原學校、原年級適當班級就讀或停止加速課程。


八、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輔導計畫若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課程銜接,得向本
  府申請協調與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