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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中學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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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教育部訂頒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要點所稱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生)係指設籍新竹市資賦優
    異之未足學齡兒童或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學校之資優生。


三  資賦優異之未足學齡兒童提早入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提早入學)應
    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於公告期限內向承辦提早入學之學校提出申請。通
    過鑑定者,應安置於所屬學區國民小學一年級接受普通教育且持續追
    蹤輔導與記錄。


四  學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鑑定規定如下:
(一)學校擬定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函報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議。
(二)前款實施計畫審議通過後,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上網公布
      ,並加強宣導。
(三)依學生學習表現或成績優異之科目及學生意願,每學期開學後一個
      月內由父母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
(四)學校應依申請案件類別組成鑑定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
      應包括行政人員(相關處室主任或組長)、學科教師及學者專家等
      至少七人,審議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案,並辦理相關鑑
      定作業;若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應邀集學區內或鄰
      近學區之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的學校代表為鑑定小組成員。
(五)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標準,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之
      規定。
(六)前項辦理流程如附件。


五  學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鑑定項目如下:
(一)學業成績資料:學生之學科(學習領域)歷次學期成績及校內各項
      評量成績。
(二)學業成就測驗資料:由學校參酌現行課程標準(綱要)所訂定之學
      習發展目標,自選或自編測驗內容實施。
(三)教師之觀察紀錄:內容含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學習領域)或
      學藝競賽成績及觀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
(四)學生父母或監護人之觀察紀錄:內容含學生之家居生活情形、學習
      狀況、親子互動情形及管教態度等具體事項。
(五)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內容含學生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及其適應新
      情境之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具體事項。
(六)特殊表現紀錄:內容含學生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之競賽或展覽
      活動、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或獨立研究成果之表現等具體事項。


六  學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科課程。
(二)逐科(學習領域)加速。
(三)逐科(學習領域)跳級。
(四)各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六)提早選修高一年級以上之課程。
(七)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之課程。


七  資賦優異學生經鑑定結果符合本要點之規定者,由學校協調其任課教
    師及父母或監護人共同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以下簡稱輔
    導計畫),連同鑑定資料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及五月底前,彙報鑑輔會
    審議。


八  輔導計畫應以個別化方式撰寫,其內容應包含輔導人員或教師、學生
    基本資料、評量測驗紀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深加
    廣項目之評量方法與標準、追蹤輔導紀錄及檢討與建議事項等。


九  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以父母或監護人
    自籌為原則,如符合「新竹市身心障礙學生與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
    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辦法」,得向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
    請補助。


十  學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應採個案輔導方式辦理,並
    加強與其父母或監護人溝通。如發現學生適應確有困難,應通知其父
    母或監護人召開個案會議,研修輔導計畫,以謀求補救。必要時,得
    輔導學生回原學校、原年級適當班級就讀或停止加速課程。


十一  學校應配合輔導計畫,安排調整各項教學輔導事宜,如教學輔導牽
      涉不同教育階段之課程銜接者,得專案報請本府協調及安排。


十二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