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
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之績效評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評核對象為下列專業輔導人員(以下簡稱專輔人員):
(一)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六項
及第七項規定聘用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依駐點區域不同分為市級
專輔人員與校級專輔人員。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與特殊教育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規定聘用之專任輔導人員,包含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相
關專業人員。
(三)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聘用之專業輔導人員
。
三、專輔人員之績效評核,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汰劣之精神,作準確客觀
之評核。
四、專輔人員於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績效,依本要點評核,任
職未滿一年者亦同。績效評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績效評核:每年六月辦理。
(二)年終績效評核:每年十二月辦理。
校級專輔人員由所屬學校辦理初評,並報本府覆核。
五、專輔人員績效評核總分為一百分,評核表格如附件,評核項目及比重
如下:
(一)專業表現(百分之五十):專業及行政工作服務之品質、效能與信
守專業倫理情形。
(二)品德(百分之十五):專業人員情緒管理、待人處事之表現情形。
(三)工作態度(百分之三十):認真負責與積極進取之態度、團隊合作
與工作配合度。
(四)出缺席(百分之五):值勤接案及出席相關會議之情形、依規定完
成請假手續。
專輔人員如有輔導相關特殊貢獻與表現優異者,可視狀況參照公務人
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辦理,嘉獎一次者評核時總分增一分,記功者總分
增三分,記一大功者總分增九分;申誡一次評核時總分扣一分,記過
者總分扣三分,記大過者總分扣九分。總分如超過一百分,以一百分
計。
六、專輔人員績效評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
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專輔人員最高可晉級至七等
七階,督導人員最高可至八等七階。已達最高薪點者,以最高薪點
續聘。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續聘。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不續聘。
前項評核之甲等人數比率,以當年度受評人數總額之百分之七十五為
上限。
連續二年評核結果乙等者不予續聘。
專輔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依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
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晉薪經費來源,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新竹市財力等級
標準補助及配合款支應。
七、專輔人員年度績效評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遲到或早退,年度內累積達五次以上。
(二)平時評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每年准給事、病假日數。但因特殊原因且平日表
現優良,未影響工作勤務,由其單位主管敘明理由者,不在此限。
(四)年度內曠職累積達二日。
(五)違反專業工作倫理之規定,情節輕微。
(六)未依新竹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規範按時繳交服務紀錄與結案報告。
八、專輔人員年度績效評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事、病假合計超過每年准給事、病假日數,嚴重影響勤務。
(二)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一大過以上處分。
(三)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四)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具體事實。
(五)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具體事實。
(六)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具
體事實。
(七)曠職連續達三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五日。
(八)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九)違反專業工作倫理之規定,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